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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作者: 来源:

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中小学: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目标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的重要意义

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是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目标要求的主要措施;是让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的重要手段;是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的主要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重视学校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使广大青少年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落实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的各项措施

(一)严格执行学校体育课程标准,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各级各类学校要把体育课作为必修课和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要保证体育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小学 1-2 年级每周 4 课时,小学 3-6 年级和初中每周 3 课时,高中阶段每周 2 课时;高等学校本科阶段体育课总课时不少于 144课时,专科阶段体育课总课时不少于 108 课时。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和研究生需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没有体育课的当天,要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高等学校要加强体育课程管理,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 3 次课外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不合格学生不得享受各类奖学金,不得免试推荐研究生,不得毕业。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

(二)举办灵活多样的学生运动会,丰富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内容。以校园足球为突破口,建立全省大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制度,逐步实施以篮球、排球、足球为重点的单项体育省级联赛,各州、市、县、区逐步开展相应级别的学生体育联赛。各级各类学校每年要举办 1 次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丰富校园体育文化内容。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每 4 年组织举办一届大学生运动会,每 3 年举办一届中学生运动会;各州、市、县、区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每2 年举办一届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 2 次以上学生体育单项比赛。要不断创新运动会的举办形式和项目设置,使每个学生都有参与的机会,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发挥学生军训在增强体质、磨炼意志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 2 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三)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依法保障体育教师合法权益。学校要根据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体育教师,并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性体育教师。教师招聘时需有一定比例的体育教师,并单独制定体育教师招聘标准进行聘,学校不得挤占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其他学科教师。体育教师基本工作量以周课时核定,小学 16-18 课时,初中14-16 课时,高中(职高)12-14 课时,大学 10-12 课时为周满课时。体育教师每组织 1 次早操、课间操分别按 0.5 节正课计算课时量,组织课外体育锻炼 1 小时按 1 节正课计算课时量,组织测试 200 名学生按 1 节正课计算课时量。小学和初中每 4-5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教师、高中(职高)每 7 个班配备 1 名体育教师,农村学校 200 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体育教师,高等学校每 300 名学生配备 1 名体育教师。凡体育教师超课时量的,学校须按照其他学科标准发放超课时量补贴。要落实体育教师室外工作劳保待遇,每学年安排运动服价值不低于 1500 元。在全国学生运动会、云南省大学生运动会、云南省中学生运动会、省教育厅举办的单项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优秀教练员,其成绩作为评定职称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支持体育教师适度参与省内、国内、国际等重大体育比赛组织、裁判等社会实践工作,担任裁判长、副裁判长需经过学校体育部门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体育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和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及专业培训,鼓励体育教师参与社区健身指导等公益活动。

(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动体育考试制度改革。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和定期公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配齐检测器材,规范检测方法,加强测试、数据统计过程监管,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体质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列为学校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将中小学生成长记录、中小学生素质测试结果列入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对自主招生的录取对象和保送生必须进行体质测试,达不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的考生不得录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按照《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体育科目考试办法》和《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体育科目考试对伤、病、残考生的处理办法》要求,将体育考试成绩计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考试规定。进一步完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体育科目考试办法,逐步增加选考项目,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体育单项竞赛和综合性运动会,并将竞赛成绩纳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体育科目考试成绩。

(五)切实保障学生休息睡眠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按照学生生长发育的规律,合理安排学习、生活、体育、娱乐、课外活动和休息,保障学生休息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总量:小学生不超过 6 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 7 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超过 8 小时。学校不得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和做作业,中午必须让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小学生每天有 10 小时以上、初中生每天有 9 小时以上、高中生每天有 8 小时以上的睡眠时间。寄宿制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

(六)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学校安全压力。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学校体育器材室必须配有专门体育器材保管员,并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学校每学年都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每季度对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开展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学校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为保障体育教学安全,教学班人数应从严控制。组织大型体育活动要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机制,加强与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的配合,由学校组织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和提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都到位的情况下,出现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得认定为教学事故,不得追究体育教师和相关组织者的责任,不得影响相关人员的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追究学校和校长的责任,不得影响学校的评优评先工作。

三、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科学发展

(一)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学指导思想。学校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体质健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负责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落实,统筹学校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按年度落实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确保学校综合性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和体育教师服装费等方面支出。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落实体育课和课外锻炼时间不得挪作他用,督促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体育教师负责上好体育课,组织早操、课间操和辅导学生开展课外锻炼。高中阶段以上学校(含中职学校)必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常务副主任的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每学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大事项。各级各类学校需成立体育部(系)、体育组(或体育教研室),并设立单独的办公机构,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有计划、有记— 7 —录、有总结,体育教师定期开展体育教研活动。学校层面需建立规范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并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按年度开展评价工作。

(二)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将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并随教育经费投入增长同步增长。加大对学校体育的投入,统筹相关渠道经费对学校体育给予倾斜支持。调整细化生均公用经费使用范围,确保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学校要切实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体育教师服装费、学校运动竞赛经费、体育教师培训进修、学校体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支出,可以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督导,确保体育评估工作常态化。坚持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活动,做到督导评估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学校校长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不健全管理工作机构的,不落实体育工作经费的,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以及不按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等劳保待遇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四)加强宣传,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 8 —部门要认真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健康理念。要在广大家长中倡导“健康第一”的理念,注重从小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家长和孩子共同参加体育锻炼,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形成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2015年12月24号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配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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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6月,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2、2014年7月,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3、2019年10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4、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

5、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